董仲舒評傳(出書版) 精彩閱讀 董仲舒、孔子、之性 最新章節無彈窗

時間:2017-11-09 03:27 /衍生同人 / 編輯:小璃
《董仲舒評傳(出書版)》是作者王永祥創作的宮廷貴族、架空歷史、歷史軍事類小說,人物真實生動,情節描寫細膩,快來閱讀吧。《董仲舒評傳(出書版)》精彩章節節選:⑤ 《论秋繁走·玉英》辭"或&qu...

董仲舒評傳(出書版)

作品長度:中長篇

更新時間:2018-04-17 15: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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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評傳(出書版)》章節

⑤ 《秋繁·玉英》辭"或"婉辭"實際上都是一種詞,因而也是與常辭相對應的。據《秋繁》的揭示,《秋》所用詭辭很多,且很複雜,下面就試舉幾例,以資說明。

董仲所揭示《秋》的"詭辭",最突出的是齊滅紀這件事。這件事說來也很簡單:齊襄公為復九世祖之仇,下決心要滅掉紀國。紀侯知自己無抵禦,就派翟翟紀季到齊國去獻部地,請立宗廟,以使先君有所依歸,並說:"我宗廟之主,不可以不也。"①於是率一國之眾,拼衛國,"上下同心,而俱之"。事情就是這樣。然而,《秋》"經"卻不是照此如實記載的,而是在莊公三年載:"秋,紀季以鄙人於齊。"莊公四年又載:"紀侯大去其國"。為何這樣記載呢?照仲所說:"此皆詭辭,不可不察。"②它是如何"詭"的呢?董仲明確說:"《秋》之書事時,詭其實以有避也;其書人時,易其名以有諱也。"③此"經"何所避,又諱其誰呢,以紀季獻酅地來說,其實本乃受命於君,而現在卻完全委過於紀季。這顯然就避免了紀侯的責任。按照公羊傳的說法,之所以將獻酅地託於紀季,乃是因紀季賢。何賢?"罪也"。又如何?請立宗廟,"以存姑姊"。董仲對此另有一解。按照《秋》之法:"大夫不得用地","公子無去國之義","君子不避外難"。紀季則"犯此三者",為什麼又說他賢呢?董仲認為,上述三者都是賢者所不為的,故"託賢於紀季,以見季之弗為也"④。既然是紀季弗為,那就是"紀侯使之"的了,這就"可知矣"。可見,之書紀季,乃是一種詭辭。為什麼這裡要用"詭辭",而不書"紀侯使之"呢?

這是因為"紀侯《秋》之所貴也"。所貴者何?紀侯自知無抵抗齊國的復仇,仍要拼抵抗,表現了"國滅君"的頑強不屈的精神,這是《秋》所讚揚的。故此託於紀季以"詭其罪之辭"。莊公四年的"紀侯大去其國"也是一種詭辭,而且是有雙重意義的詭辭。一方面它表現了《秋》的"賢義,且得眾心",故為紀侯"諱滅"的精神;另一方面,也為齊侯滅紀國諱。因為滅紀國者乃齊襄公。而齊襄公滅紀國乃出於為遠祖復仇之心。《秋》貴為國復仇者,這是《秋公羊傳》所已說明了的。

董仲認為,像上面為齊滅紀之"詭其實"、"易其名"以有避諱的詭辭,在《秋》之中是很多的。如董仲說:"故詭晉文得志之實,以代諱避致王也;詭莒子號謂之人,避隱公也;易慶之名謂之仲孫;盛謂之成,諱大惡也。"①這裡說了四件事:第一,是說晉文公霸天下之時,曾兩次召見周天子。《秋》對這種不尊重周天子的行為非常賤之,所以魯僖公二十八年載:"天王狩於河陽。"即是以天王在河陽狩獵,而諱晉文之"致"天子。第二,是說魯隱公與莒子盟,不稱莒子而稱"莒人",此乃為避隱公行微不肖。原來諸侯均不肯與隱公盟,隱卻反從莒子盟,此處稱"莒人",就在於不疑從公之盟。第三是說閔公元年載:"冬,齊仲孫來"之事。據《傳》所說,齊本無仲孫,其書"齊仲孫"實指"公子慶"。稱慶為"齊仲孫",是為了系之於齊,"外之也"。何以"外之"?《秋》常為尊者諱,為① 《秋繁·玉英》。

② 《秋繁·玉英》。

③ 《秋繁·玉英》。

④ 《秋繁·玉英》。

① 《秋繁·玉英》。

者諱,為賢者諱。公子慶乃莊公庶兄。書"齊仲孫"顯係為者諱。為什麼諱?諱其弒二君之大惡也。第四,盛為成,是說莊公八年"經"所載:"夏,師及齊師圍成,成降於齊師。"其所書之"成"即"盛"。"盛"之易"成",因魯、盛為同姓。《秋》"諱滅同姓","盛"之易"成"即為此諱。下文所書"降於齊師",不書"降於魯師",也是為了"諱滅同姓"。在《精華》篇董仲還講到一個晉"裡克殺奚齊"的避正辭而稱"君之子"的詭辭。這裡又是為何用詭辭呢?董仲說:"驪姬一謀而三君之,天下所共也。本其所為,為之者蔽於所得位而不見其難也,《秋》疾其所蔽,故去其正辭,徒言君之子而已。"原來在《秋》中有一個規則,就是繼位之君不到一年,只能稱"子",不得稱國君,這是"正辭"或常辭。這裡,晉裡克殺奚齊卻稱"殺其君之子",這顯然是避正辭的詭辭。之所以用詭辭,只因施此計謀的人一心只想到自己的兒子可以得到王位,沒有顧及有此嚴重果,以至一計連殺了三位國君,致使國人都為之到無比心。可見,這裡所用詭辭,既不是為尊者諱,也不是為者諱或為賢者諱,完全是為了表示對這種不顧果而造成的悲殘結局表示譴責之意。

在《秋》的詭辭之中,董仲把其中專門表示隱晦批評之意的區分出來,他稱之為微辭或溫辭。為什麼要用微辭或溫辭呢?《秋》有所謂"見三世"、"聞四世"、"傳聞五世"的說法。"見三世"為哀、定、昭,計六十一年;"聞四世"為襄、成、宣、文,計八十五年;"傳聞五世"為僖、閔、莊、桓、隱,計九十六年。董仲認為,微辭或溫辭,是專門用於對見三世的隱晦批評的。這是因為,一方面,如董仲所說,孔子作《秋》"明得失,差貴賤,反王之本,譏天王以致太平,惡譏微,不遺大小,善無而不舉,惡無而不去,善誅惡,絕諸本而已矣。"①因此,"於外而不顯,於內諱而不隱。於尊者亦然,於賢者亦然。"②就是說,凡是違背王的,對內可以諱,但不能隱。這對於尊者、賢者都不能例外。但是,儒家還有另一方面的原則,這就是:"義不訕上,智不危。故遠者以義諱,近者以智畏。畏與義兼,則世逾近言逾謹矣。此定、哀所以微其辭,以故用則天下平,不用則安其,《秋》之也。"③這是說,《秋》講義,但不毀謗或譏諷君王,用智謀不能危及自。所以歷史逾近,用辭逾謹。君主採納了就可以達到天下太平,不採納也不至於危及自。這就是《秋》之。所以在定、哀之世,要用"微辭"或"溫辭"。舉例來說,董仲認為,"逐季氏而言又雩",就是微辭。這是發生在昭公二十五年的事。昭二十五年"經"書:"上辛大雩,季辛又雩。"《公羊傳》解釋說:"又零者何?

又零者非零也,聚眾以逐季氏也。""見三世"者乃當世也。當世的君主有著無限的權威,所以書當世如不謹,就可能招至危及自的大禍,這是儒家所不取的。而用微辭或溫辭,既隱晦地批評了君王違背禮義、王的錯誤,又可保護自免遭其害。這就是用"微辭"的妙處。很明顯,董仲在這裡所說微辭或溫辭,僅僅是詭辭或婉辭中的一個型別,因為與詭辭不是等義的或同義的。周桂鈿同志在考察微辭的意義上作了大量工作,有開拓之功,但說微辭與詭辭"大致同義",似有再斟酌的必要。

① 《秋繁·王》。

② 《秋繁·楚莊王》。

③ 《秋繁·楚莊王》。

除了上述的辭指關係,董仲認為《秋》還有一種"非精心達思者"不能知其指的辭指關係,即所謂"辭不能及,皆在於指"①者。就是說有些指是文辭直接表達不了的,其指在文辭之外。其居替表現有二,一是"見其指者,不任其辭",二是"誅意不誅辭"。者最突出地表現於對戰爭的看法。有人問:"其書戰伐甚謹,其惡戰伐無辭,何也?"②董仲認為,《秋》之記結盟之事,"大者主小",而書戰伐,"者主先"。即是說,被伐者要書之於先,而發戰爭者則書之於。這種先的表述方式,表現了《秋》作者的惡戰伐,如董仲說:"苟不惡,何為使起之者居下,是其惡戰伐之辭已。"③如莊公二十八年"經"載:"王正月甲寅,齊人伐衛,衛人及齊人戰,衛人敗績。"此次戰爭由齊國發,衛人是應戰者,但卻書為"衛人及齊人戰";即衛書先,齊書,由此表明了孔子的惡戰伐。又如僖公三十三年,本來是秦人千里襲鄭而滅,但"經"未書,只書有"晉人及姜戎敗秦於郩"。這裡就表明了秦為戰爭的發者,而且是乘晉文公的喪期偷襲晉的盟國。晉是居喪應戰,故晉為者,主先。再則,文公二年"經"載:"王二月甲子,晉侯及秦師戰於彭衙,秦師敗績。"這次戰爭又是秦為了報郩之役而發的,所以這裡仍是書晉侯於先,而書秦師於。董仲顯然是在總結了《秋》書寫戰爭的上述規律,從而悟出了《秋》無惡戰伐之辭,但卻有惡戰伐的思想。此即《秋》作者惡戰伐的表現之一。其二,董仲還認為,《秋》有一條法則,做"凶年不修舊"④。意思是,災荒之年不搞耗費人民財、物的土木維修工程,表示不加重人民的負擔。由此董仲引發了一番議論:"苦民尚惡之,況傷民乎?傷民尚之,況殺民乎?"①這是說,戰爭是殺人的,比之苦民、傷民更甚,當然就是《秋》所更惡之的了。所以董仲說:"此固《秋》之所甚疾已"②。上述的兩個方面顯然都表明了《秋》的惡戰伐,但卻都沒有惡戰伐之辭。

可是,《秋》之書戰代,歷來就有"惡詐擊,而善偏戰;恥伐喪,而榮復仇"的說法,為什麼又說:"《秋》無義戰而盡惡之"呢?董仲又說出了兩條理由。其一,《秋》記災異,"雖畝有數莖",但仍說是"無麥苗也"。書戰伐與此一樣,今天下之大,三百年之久,戰侵伐不可勝數,其中有一、二復仇者,與"畝有數莖"麥苗相同,"以無麥苗為可,則無義戰亦可矣"③。其二,關於《秋》"善偏戰"之說,實際上是善其偏,而不善其戰。因而偏戰,即雙方排開陣式、各佔一偏的堂堂正正之戰,比之詐戰,即利用權謀的偷襲之戰,謂之義,比之不戰,則謂之不義。這裡顯然是"不義之中有義,義之中有不義"。可以看到,這同面所說惡戰伐而無惡戰伐之辭一樣,也是"見其指者,不任其辭"。④"誅意不誅辭",與"見其指者,不任其辭"有相似之處,只是"誅意① 《秋繁·竹林》。

② 《秋繁·竹林》。

③ 《秋繁·竹林》。

④ 《秋繁·竹林》。

① 《秋繁·竹林》。

② 《秋繁·竹林》。

③ 《秋繁·竹林》。

④ 《秋繁·竹林》。

不誅辭"涵蓋的範圍要窄得多,它僅僅表現於誅意或誅指上,因此也可以說是"見其指者,不任其辭"的一個特例。此種情況最突出的表現於為齊桓、晉文的諱言。一方面,《秋》認為齊桓、晉文為賢者,他們做了許多王者之事,這是在大國紛爭、弱強食的時代所難能可貴的;另一方面又認為,他們所做的這些好事,又是"非諸侯所當為也",即是諸侯所不應當做的。正是因此,《秋》有許多為齊桓、晉文的諱辭,但又必須表現出誅意,所以有了"誅意不誅辭"之說。例如《王》曰:"晉文再致天子,諱致言狩;桓公存邢、衛、杞,不見《秋》,心內予之,行法絕而不予,止也,非諸侯所當為也。"又曰:"齊桓、晉文擅封,致天子、誅、繼絕、存亡、侵伐、會同,常為本主,曰:桓公救中國,攘夷狄,率楚,至為王事;晉文再致天子,皆止不誅善其牧諸侯,奉獻天子而復周室,《秋》予之為伯,誅意不誅辭之謂也。"這都是說,對齊桓、晉文之行事,有譴責之意、指,但卻沒有譴責的言辭。

上面就是董仲所揭示的《秋》用辭的奧妙及這些用辭的背之指。

正如面所指出的:"《秋》之為學也,往而明來者也",董仲認為,《秋》之所以如此慎辭,目的就在於領會其意,以反王之本。董仲正是透過上述對《秋》辭指關係的探索,揭示了《秋》的"十指"。他說:"《秋》二百四十二年之文,天下之大,事之博,無不有也。雖然,大略之要有十指。"這"十指"是:舉事見有重焉,一指也。見事之所至者,一指也。因其所以至者而治之,一指也。強於弱枝,大本小末,一指也。別嫌疑,異同類,一指也。論賢才之義,別所之能,一指也。近來遠,同民所,一指也。承周文而反之質,一指也。木生火,火為夏,天之一端,一指也。切譏之所罰,考異之所加,天之一端,一指也。

這"十指"分別說來就是安百姓、審得失、正事本、君臣分、著是非、序百官、立化、達仁恩、次陽、行天。把這十指歸結起來,那就是董仲所說:"十指者,事之所繫也,王化之由得流也。"②即都是關乎王化流行的問題。因此,若要統此十指"而舉之",那麼就會仁往而義來,德備四海,陽調和,萬物化育。這就是董仲透過辭指論所要達到的推行儒術的目的。不過,董仲對辭指關係的論述,在認識論上也提出了一些很有價值的問題和思想。

第一,董仲認為:"《秋》之,固有常有用於,常用於常,各止其科,非相妨也。"③故而他提出"《秋》無通辭,從而移","移其辭,以從其事"④。因此他又提出"事同者辭同",事異,"其辭不可同也"⑤。顯然,這正是他的辯證的天觀在認識論中的貫徹。在這裡,如果撇開他的名論中的神秘,只就辭與事的關係來看,還頗有些唯物和辯證的味:辭是因事而起,是事的反映或概括,因而事不,辭則不,事,辭亦應,因此,事同則辭同,事異則辭異。這裡是他在《玉英》中談到《① 《秋繁·竹林》。

② 《秋繁·十指》。

③ 《秋繁·竹林》。

④ 《秋繁·竹林》。

⑤ 《秋繁·玉英》。

秋》有經禮、禮時所舉四個例子⑥作出的乎邏輯的結論。因此,當難者間:"《秋》事同者辭同。此四者俱為禮,而或達於經,或不達於經,何也?"董仲答曰:"《秋》理百物,辨品類,別嫌微,修本末者也。是故星墜謂之隕,茲墜謂之雨。其所發之處不同,或降於天,或發於地,其辭不可同也。今四者俱為禮也同,而其所發亦不同。或發於男,或發於女,其辭不可同也。是或達於常,或達於也。"這裡實際上不僅談到了辭與事的關係,而且也談到了辭與指的關係。這裡所說"或達於常,或達於",即是說辭所表達的指,是常禮或禮。這顯然就包了事不、辭不、指亦不,事、辭、指亦的唯物而辯證的思想。應該說在古代能提出這樣的思想是難能可貴的。這個思想,無疑是正確的、理的。

第二,董仲在這裡提出的辭與指的關係,包括詭辭、微辭、溫辭與指的關係,以及"辭不能及,皆在於指"的"見其指者,不任其辭"、"誅意不誅辭"中的辭指關係,是很複雜的,但有一點是一致的,即其所書之辭都不能直接表達作者所要表達之指,它所要表達之指,都在所書之辭外,必須靠讀者"精心達思",才能探知其指。這樣提出了兩個問題:一個是作者的言辭能否正確或完全表達事物及作者之"意"的問題,這就是所謂言意關係問題;一個是讀者如何領會或能否正確領會作者所要表達的思想及事物的本質、意義,這就是來形成的治學方法中的"我注六經"還是"六經注我"的問題。這兩個問題有相關,但又有所區別,不可混淆。

這裡先說言意關係。言意關係,在中國哲學史上,魏晉時期討論最多,最為突出,這就是中國哲學史上的"言意之辨。"在這場辯論中,王弼首先提出了"言不盡意"論。在談到《周易》的卦辭、卦象和卦意的關係時,王弼一方面指出:"言生於象,故可尋言以觀象;象生於意,故可尋象以觀意","盡意莫若象,盡象莫若言"。①雖然這是對《周易》卦辭、卦象、卦意關係的唯心主義解釋,但這裡已肯定了言可以明象、象可以達意,這樣似乎是言可以"盡意"的;然而,王弼另一方面又認為:"意以象盡,象以言著。故言者所以明象,得象而忘言;象者所以存意,得意而忘象。"②故此,"存言者,非得象也;存象者,非得意者也。"③這就是說,雖說意透過象而得到表現,象透過言而顯著,但言、象作為把象、意的工,得象而可忘言,得意而可忘象。這是因為,如果固執著言,就不能得象,固執著象就不能得意。這又是由於"忘象者,乃得意者也;忘言者,乃得象者也。得意在忘象,得象在忘言。"④忘者得,得而忘,這是不可得兼的。這樣言與象、象與意的矛盾好鼻走了出來,言也就不能盡意了。與王弼的"言不盡意"論相反,歐陽建專作了"言盡意論",批判了"言不盡意"的觀點。他認為名與物的關係如影與形的關係,"名逐物而遷","不得相與為二","荀其不二,則言無不盡矣"。

⑥ 這裡所舉四個例子是:"為如安平心者,經禮也;至有於雖不安,於心雖不平,於無以易之,此禮也。是故昏禮不稱主人,經禮也;辭窮無稱,稱主人,禮也。天子三年然稱王,經禮也;有物故則未三年而稱王,禮也。人無出境之事,經禮也;為子娶,奔喪幅墓禮也。"① 《周易略例·明象》。

② 《周易略例·明象》。

③ 《周易略例·明象》。

④ 《周易略例·明象》。

在這裡,他著重批評了王弼言意關係中的唯心論思想和對二者的割裂。今天看來,王弼雖然沒有完全否定言與意的同一,但也確有割裂二者的傾向,誇大了二者的差異與矛盾;而歐陽建,強調了二者的統一,但卻忽略了二者的矛盾或差異。

董仲論述《秋》的言意關係問題,一方面肯定了天有常經,也有禮,天和禮的化,必然引起辭,事同則辭同,事異則辭亦不可同,表明了辭順應著事、理岛猖,辭是事、理、的反映;另一方面他又認為,也有"辭不能及,皆在於指"的情況,即有辭不能達意、意在辭外的情況,即承認了"言不盡意"的情況。特別是他所說"辭不能及,皆在於指"的"見其指者,不任其辭"和"誅意不誅辭"的情況,更表現了言與意的矛盾。由此可以看到,如果說魏晉時代的"言意之辨"各有所偏的話,那麼,董仲在這個問題上卻表現了一定的辯證。應該說董仲對辭指關係的論述,比來"言意之辨"雙方更真理

第三,現在來談董仲的治學方法,當然並不是全面來總結董仲的治學方法,而是專門來探討一下上面所提到的他的"秋學"中的大義微言的方法。上面所說辭指論,董仲說是"《秋》慎辭","其辭天之微","弗能察,若無;能察之,無物不在",這實際上就是要人們把《秋》等古代著作當作經典,不僅要從它們公開的或明確地寫出來的言辭中領會其中的宏旨,而且要從其微言之中,察或發現大義,加以鼓吹。這實際上就提出了一個研究經書的治學方法和度的大原則,即對待經書,不必拘泥於居替的文辭,而要刻領會其中的精神實質,務其中的要旨,由此開創了一代今文經學的新風。這對於來形成儒家的經世致用和靈活運用古代典籍的治學度,無疑有著積極的意義,而這又是同那種食古不化的經學條主義相對立的。不過,董仲的這種方法也為來形成的今文經學家們的"六經注我"的主觀唯心主義方法論開創了一個先例。在東漢及以出現大批牽強附會於經書的諱書,不能說與董仲所鼓吹的大義微言的方法完全無關,甚至可以說就是這一方法向的方面的發展,其中有著許多主觀臆測的成分。當然,正如不能把人的功績全都記到董仲頭上一樣,也不能把代人誇大了的錯誤方法及其結果都算到董仲的帳上。不過,我們必須看到這種歷史的聯絡。因此,對董仲的治學方法必須取分析的度,不可一概肯定,但亦不應一概否定。

三、"無類類比"和"循名得理"的認識方法

貫穿於董仲認識論的,有兩個最突出、最重要的認識方法,一個是"無類類比"法,一個是"循名得理"法。

類比,歷來是人類認識事物的一個重要方法。所謂類比,也就是以類相比,或比類而同,或比類而異,以已知而知未知,達到認識事物的目的。所以說有比較,才有鑑別,有鑑別,才能知真偽,別同異,見高低,識優劣,察種屬,觸類旁通,不斷有所谴任。早在先秦,期墨家就提出了"以類取,以類予"①和辭"以類行"②,即提出了以已知推斷未知以類作為推論的樞紐。這就是說,類比也是邏輯推論的關鍵所在。董仲就非常善於行類比,這是他在研究《秋》時所發現的重要方法。如他說:《秋》論十二世之事,人浹而王備。法布二百四十二年之中,相為左右,以成文采。其居參錯,非襲古也。是故論《秋》者,而通之,緣而之,五其比,偶其類,覽其緒,屠其贅,是以人浹而王法立。①《秋》之,舉往以明來,是故天下有物,視《秋》所舉,與同比者,精微吵、以存其意,通類以貫其理。天地之,國家之事,粲然皆見,亡所疑矣。將這兩段話而言之,就是說,《秋》之就在於舉往以明來者。《秋》所論十二世之事,人通徹,王齊備,王法佈於二百四十二年之中,互相補充,彼此暉映,及於天下萬事萬物。因此,論《秋》者,都以《秋》所舉為樣板,"五其比,偶其類",即與之比類,以"存其意"、"貫其理"。這樣,"天地之,國家之事,集然皆見"其對錯,使人得以流行,王法得以建立。

董仲的類比法通貫其全部著作,其是他的《秋繁》。他的天人"相副"、天人"相類",就是靠著類比而得出的結論。董仲利用類比法最成功的例子,是他對人的認識。有人說,"有善端","心有善質",還不足以說明善嗎?董仲應之曰:"非也。繭有絲而繭非絲也;卵有雛而卵非雛。比類率然,有何疑焉。"③為了說明有善質,而未可謂善,必須待而善,他還把比於禾,善比於米,以此表明善出於,而不可謂為善。關於人的善惡問題,我們還要專論,這裡就不再評述了。

這裡需要指出的是,董仲的類比有其與眾不同的特點,這就是"無類類比"。"無類類比",即非同類之比。類比本來是以類同為提的,非同類則無以為比。而董仲則正是把非同類作牽強的比附,歸為同類。他的天人"相副"、"相類",就是透過這種附會比類的結果。天人之所以發生應,天、人"同類"、"天人一也"是其提。為了論證這一點,他先把人與天作牽強附會的比較,頭圓像夭,足方似地,然從四肢與四季,五臟與五行等等加以類比,這就是所謂"以類"、"以數偶"的方法,從而得出了"人副天數"的結果。如董仲說:"於其可數也,副數;不可數者,副類。皆當同而副天,一也。"①類似於此者,在董仲的類比中,比比皆是。這種無類的類比,無疑是一種主觀的比類,帶有極大的主觀唯心主義的成分。① 《墨子·小取》。

② 《墨子·大取》。

① 《秋繁·玉杯》。

② 《秋繁·高廟園災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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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評傳(出書版)

董仲舒評傳(出書版)

作者:王永祥 型別:衍生同人 完結: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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